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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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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的类型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冲突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通常发生在两个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由于商标注册违反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主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显著性、违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的办理步骤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①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②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③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①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②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③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④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3.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①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②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商标异议的注意事项: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86 ) 0755-86116996 / 8611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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