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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作者:深圳市兴科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 发表时间:2013-03-12 00:00:00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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